離婚登記手續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登記必備文書
1.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協議離婚
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判決離婚
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依我國民法1049條及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第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第二要有二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第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未成年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但若法定代理人皆巳死亡,則不在此限。
辦理登記時,夫妻二人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證人不必陪同,戶政人員不必親眼看到證人,不必攜帶證人身分證,透過電腦連線,查證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即可確定證人是否為真實。
離婚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定之後,得進行離婚登記,這樣才算完成離婚的程序。
由李代書整理。
離婚協議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