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代書

地政士名詞由來,地政士收費標準,地政士事務所業務。

地政士名詞由來

日據時期凡是從事房地產之登記業務者,名稱司法書士或行政書士。台灣光復後,更名為土地代書人,一般俗稱「土地代書」或簡稱「代書」。民國六十四年,改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民國九十年,依照地政士法,正名為「地政士」。即使是這樣,因為代書的名稱簡單又好記,所以一般大家都還是習慣稱呼某某代書。

地政士正名之前的專有名稱是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以前俗稱土地代書或是代書(最多人使用的稱謂,也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稱呼),經由國家舉辦的地政士考試及格,取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並且加入當地縣市地政士公會,才是「合法地政士」。

地政士收費標準

委託代書辦理土地豋記業務,每個地區的收費標準不一,有關地政士收費標準依照各個事務所制定的收費表,您可以參考「土地房屋過戶代書費收費標準」這一篇文章,裡頭也有相關的注意事項說明,若有解釋不清楚的地方,歡迎您洽詢李代書。

地政士事務所業務

政府基於為了維護人民房地產交易的安全,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益,於民國90年10月24日公布頒行「地政士法」,並自民國91年4月24日施行,原來之前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已改稱為「地政士」;其立法根本目的為了業必歸會及地政士簽證法制化,該法之實施對不動產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益方面將獲得法律之保障之外,對從事專業代辦房地產相關事項之業者的功能及社會地位亦相對提升。為落實地政士專業證照制度,地政司辦理地政士業務項目如下,共計八個主要項目: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地政士法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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